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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点击数:

华大研〔201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岗位意识,规范招录工作,完善评价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招生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硕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硕导”)。按岗位性质分为校内导师(含全职聘用)、校外导师(含短期聘用和校外兼职导师)。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是学校对导师招生的基本要求,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招生资格审核细则”,并须经对应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公示公布,无异议后报校研究院审核备案,并依规执行。

第二章 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和《华侨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华大研〔201854)(以下简称《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政治方向坚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为人师表,积极奉献社会。

第五条 导师要确保退休或聘期结束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硕导申请人年龄应在57周岁及以下(以招生年7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下同),博导申请人年龄应在59周岁及以下,经学校审批同意延退的博导,申请年龄可延至62周岁及以下。聘期制教师的导师招生资格一般为聘期结束前3年。具有博导招生资格条件的导师同时具有对应硕士点招生资格条件。

第六条 新增导师第一年自动具有招生资格,自第二年起每年需参加招生资格审核。

第七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术学位点、一个专业学位点申请招生资格,且应与学校文件公布具有招生条件的学位点一致;所申请招生方向须为对应学位点正式培养方案已列出的方向,并已在研究生院完成备案。

第八条 因违反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和《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等规定,或其他原因被暂停招生的,在停招期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章 导师招生业绩条件

第九条 成果的时间要求为申请人近三年(指申报当年前推三年的11日至当年1231日,下同)在相应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果。

第十条 博导招生资格条件。

(一)校内博导招生资格条件。

1.经费条件。申请时在账经费(不含学校经费,下同)累计总额:人文学科纵向经费≥4万元(人民币,下同)或各项经费合计≥10万元;社会科学纵向经费≥5万元或各项经费合计≥15万元;自然科学纵向经费≥20万元或各项经费合计≥60万元。

2.科研条件。满足下列之一:(1)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2)三年期间到账经费:人文学科≥8万,同时主持在研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10万,同时主持在研省部级项目;自然科学≥40万,同时主持在研省部级重点项目;(3)横向课题到款:人文社科≥50万元,自然科学≥200万元;(4)在一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二类A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5)授权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一)。

跨同类型学位点申请人,需为所跨学科贡献科研项目或论文至少2项,成果的归属学科由所跨对应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或校外盲审认定。

3.校内博导应为境内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提供正常学制内的助研经费(简称“博导助研经费”)。每生每年最低标准:哲学0.3万元,经管学科0.8万元,理工学科2.0万元。博导助研经费主要来源于博导从校外获得的科研项目或人才项目经费,在招生资格申请审核时须明确博导助研经费的项目出处(项目编号),在博士新生录取前转入学校指定账号(或预算定向支出),专款专用。境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助研经费,可参照执行。

(二)校外博导招生。招生资格条件由所聘学位点对应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另行规定。原则上指导在读博士生不超过1名,所指导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方能参加新一轮招生资格审查。博导助研经费提供标准与校内博导相同,其经费从所聘培养单位当年经费扣转,在博士新生录取前转入学校指定账号(或预算定向支出),专款专用。

(三)近三年所指导的博士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且学位论文盲审全部合格(每位专家);或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国家、省(部)和学校抽查中优秀率100%,科研条件可放宽要求。

第十一条 硕导招生资格条件。

(一)校内硕导经费条件。申请时在账经费累计总额:人文学科各项经费合计≥1万元,社会科学≥2万元,自然科学≥6万元。

(二)校内学术硕导科研条件。满足下列之一:

1.主持1项在研厅级(不含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二);

2.有1项在研横向项目,同时申请时账面经费人文学科≥2万,社会科学≥3万,自然科学≥8万;

3.在三类A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以第一作者出版1部学术著作(本人完成8万字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

6.在国家、省(部)和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查中优秀率100%

(三)校内专业硕导科研条件。满足下列之一:

1.主持1项在研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参与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3.有1项在研横向项目且经费≥2万元;

4.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6.出版1部学术著作或译著或编著或本专业学位领域的教材(本人完成8万字以上);

7.艺术(美术、艺术设计领域)硕士:(1)入选国家、省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赛事或获奖;(2)公开出版艺术作品专集,作品集原则上达到60页以上,作品60幅以上,出版单位须为“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中美术类、文艺类或综合类出版社;(3)被正式聘任为省级学会及以上主办的比赛的评委;(4)省部级及以上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奖或指导教师奖;

8.艺术(音乐领域)硕士:(1)国家部委及国家级专业学会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各类演出或比赛获创作、表演奖或指导教师奖;(2)国家部委及国家级专业学会等,与国家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的全国性的各类演出或比赛获创作、表演奖或指导教师奖;(3)省级主管部门、省级电视台主办或联合主办,或与省级艺术类协会或省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或国家级艺术委员会和艺术类专业学会主办的各类演出或比赛获创作、表演奖或指导教师奖;(4)省级艺术类协会主办,或与其它省厅级单位联合主办,或与省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的全省范围的音乐舞蹈专业性演出或比赛获创作、表演奖或指导教师奖;

9.新闻与传播硕士:(1)影视戏剧类成果:获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在城市电影院线或中外合资影院发行的电影类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等作品;(2)广告设计类成果:入选国际大赛的设计类作品;或入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单项展作品;或入选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协会主办的列入年度计划的作品展;或为列入年度计划的省级及以上大型活动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3)影视戏剧类获奖包括国家政府部门或艺术团体主办的赛事获奖作品,或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主办或国家级艺术团体与省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的赛事获奖作品;

10.体育硕士:(1)作为主教练带队获得全国锦标赛前六名或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前三名或省大运会冠军;(2)曾获得国际级裁判员,或曾获得国家级裁判员且三年内被抽调担任国家级赛事裁判工作(限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大学生锦标赛)或担任省级赛事裁判长、副裁判长工作(限省级锦标赛或省大学生锦标赛);(3)曾获得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

(四)校外硕导招生。原则上应具备不低于校内导师的科研条件,且需有助研经费,经费从其在我校项目经费或者所聘培养单位当年经费中按博导助研经费折半扣转,在硕士新生录取前转入学校指定账号(或预算定向支出),专款专用。学术硕导指导在读学硕不超过1名,专业硕导指导在读专硕不超过3名,具体条件由相应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另行规定。

(五)近三年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层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且同类硕士学位论文全盲审全部合格(每位专家);或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国家、省(部)和学校抽查中优秀率100%,同类硕导的招生科研条件可放宽要求。

第四章 导师团队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境内博导团队组建条件。

(一)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客观需要,为培养青年教师,加强指导力量,校内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博导可申请组建境内博士生的联合指导团队(以下简称“博导团队”),具有博士招生资格的校内博导为组长(首席博导),并聘请1-2人为副导师。

(二)副导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获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副导师近三年相应业绩应与本办法“校内博导招生资格条件”一致,且也需提供一定的博导助研经费。

(三)未获得博导招生资格的副导师无招生指标,不得单独招收博士生,主要是协助博导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或受博导的委托,独立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副导师应与博导共同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可在博士生学位论文上共同署名。

第十三条 境内硕导团队组建条件。

(一)境内硕导团队的组建必须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具有共同的研究内容、研究平台和用于该研究的经费,其中研究经费人文社会学科经费≥30万元,自然科学≥100万元。硕导团队由承担国家级项目或者研究经费负责人,且具有硕士招生资格的校内硕导为组长(首席硕导),并聘请2-5人为副导师。

(二)副导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来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原则上副导师入职以来近三年相应业绩应与本办法“硕导招生资格条件”一致。

(三)未获得硕导招生资格的副导师无招生指标,不得单独招收硕士生,主要协助硕导共同承担指导硕士生的工作,并围绕共同的研究内容讨论制定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可在硕士生学位论文上共同署名。

第十四条 境外研究生导师团队组建条件。

(一)为加强境外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工作,成立境外研究生导师团队,分为境外博导团队和境外硕导团队。导师团队由2-5人组成,可包括校内全职在岗教师和境内外合作单位导师,由已具有招生资格的校内博导或硕导担任组长。

(二)校内团队成员年龄需符合博导或硕导招生资格年龄要求,可以是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也可以是不具有导师资格但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境外合作单位博导应为具有相关学校博导资格的教师,硕导应为具有相关学校硕导资格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

第十五条 导师团队的管理。

(一)导师团队实行首席导师负责制。首席博导或硕导负责选聘符合《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要求的全职在岗教师为副导师,负责对副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和续聘,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导师团队需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团队工作规范,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良好的团队文化。

(三)担任副导师且表现优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对应层次导师资格,获批导师第一年招生数不受新导师招生数限制。

(四)导师团队三年为一个聘期,聘期结束可自愿选择继续或结束团队联合指导工作。业绩突出的博导团队在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有剩余情况下,优先获得增量指标;业绩突出的硕导团队在当年招生指标分配有剩余情况下,可获1-2个增量指标。

(五)原则上每位教师只能归属唯一导师团队。团队中副导师资格审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若副导师作为首席导师组建第二支导师团队时,需要再次进行资格审定,且要继续履行原导师团队的职责。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培养单位发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查通知,有意者向对应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培养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审核细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过程应严格依规、公开、公正、公平。未按本办法和培养单位审核细则执行,或材料造假,将取消申请者当年招生资格,并影响招生绩效指标。

(三)公示。培养单位对审核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应于每年3月中旬完成。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公布。每年3月底前,研究生院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确认,无异议名单在培养单位网站公布,以便开展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和双向选择等工作。

(五)导师团队的组建。每年9月前,根据各类研究生培养和学术研究需要,由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组建导师团队,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章 导师招生管理

第十七条 导师的上岗实行专业对口的原则,并且能提供与所招生方向一致的教学、研究和工作的成果证明。第一次招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研究方向提出招生申请。因学科发展需要,博导可跨一级学科学位点申请相近硕士点招生资格;因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实际需要,学术学位导师可申请相近专业学位点招生资格。跨学位点的研究方向只能一个。

第十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实行一位校内专职导师独立指导,或导师团队联合培养机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专业学位硕导和实践硕导联合培养机制。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校外非全职导师原则上不能单独指导研究生,必须与校内具备相同学科专业导师资格的教师或作为导师团队成员联合指导,校内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作为联合指导的信息联络员。校外导师确认联合指导研究生时,应与所在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确定首要责任人,接受我校相关校规校纪的约束和管理。所在培养单位和培养指导委员会,具有与校外导师的沟通及管理责任,切实发挥校外导师的积极作用,坚决杜绝各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发生。

第二十条 导师的招生指标分配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华大研〔201848号)执行。每年导师招收的境内研究生实行最高限额,导师个人获得的绩效招生指标不设上限,导师招收境外研究生不设上限。每年导师招生指标的上限规定如下:

(一)首次招生的校内博导和硕导原则上单独指导对应类型研究生1名。

(二)原则上每位博导同年最多可招收3名全日制博士生或有1位博导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导团队最多可招收4名全日制博士生;招收2名博士生时,可有1人为非全日制,招收2名以上博士生时须全部为全日制;博导首次招生须为全日制。具有博导招生资格的校内学术硕导同年最多可招收4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招生资格的硕导最多可招收3名全日制硕士生;博导团队和省级硕导团队最多可招收5名全日制硕士生。每位校内专业硕导原则上单独或作为第一导师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6名;跨学位点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3名。

(三)每位校外兼职硕导同年单独或联合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

(一)博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在博士招生录取时完成。

(二)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要求:

1.各培养单位严格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单位导师与硕士生双向选择实施细则。

2.双向选择按照本单位实施细则进行,双向选择结果在新生入学当年9月底前公示,公示如有异议要予以妥善解决。

3.公示无异议的导师双向选择汇总表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完成系统操作。

4.各培养单位在双向选择过程中,要将校内外导师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及近三年的教学科研等情况向研究生通报,本着公开、公正原则,严格遵循研究方向对口限定及本单位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新任导师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交流学习以及研讨活动。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学习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成果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助研经费均不含学校经费。无特别说明,经费均指来自校外的科研和人才项目经费之和。没有特殊说明的研究生均指境内研究生。近三年指申报当年前推三年的11日至当年的1231日。成果主创人员须为导师,或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获奖。多单位主办或颁发的各级各类演出和比赛中的获奖证书级别按就高原则;所获奖项包括个人和团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论文和论著等成果认定和折算按《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华大研〔2018〕26号)执行。导师团队成员联合指导研究生科研项目和论文成果可以作为团队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业绩,在导师工作考核中仅认定署名排在第一位或通讯作者;副导师独立指导研究生科研项目和论文成果可以并仅用于本人工作考核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具体认定和使用办法与第一导师相同。没有经过研究生院审核系统备案的导师团队工作绩效和个人绩效不按本办法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议表决按照《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华大研〔201734号)与《华侨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华大研〔201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华大研〔2016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关于艺术硕士(音乐舞蹈)、新闻与传播硕士赛事与奖项的认定说明


附件


关于艺术硕士(音乐舞蹈)、新闻与传播硕士

赛事与奖项的认定说明

一、赛事主办单位认定

1.艺术(音乐舞蹈):国家部委及国家一级学会限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教育部、中央电视台、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 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专业协会限省政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省教育厅等。

2.新闻与传播(广告设计):国家部委及国家一级学会限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国家政府部门或国家级协会;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专业协会限省文化厅、科技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业设计协会、省建筑装饰协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3.新闻与传播(影视戏剧): 国家部委及国家一级学会限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省级主管部门及省级专业协会限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等。

二、奖项认定

1.艺术(音乐舞蹈):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与群星奖)、中国音乐金钟奖、CCTV全国器乐比赛、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国舞蹈“荷花奖”比赛、桃李杯舞蹈比赛、全国大学生舞蹈比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等。

2.新闻与传播(影视戏剧):国家级奖项包括中国新闻奖,中宣部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子项,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曲艺牡丹奖、电视金鹰奖、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等;省级奖项包括省级“五个一工程”奖子项,省级文学艺术奖,福建省主办的百花文艺奖,吉林省主办的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杯”,上海市主办的国际电影节“金爵奖”、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广东省主办的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节目展播奖”,四川省主办的中国国际电视节“金熊猫奖”等。

3.新闻与传播(广告设计):国际大赛限红点设计大奖、德国IF设计奖、戛纳国际创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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