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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点击数:

华大研〔2018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暨南大学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指通过遴选和直接认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下文简称“导师”),包含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硕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术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硕导”)三种类型。按岗位性质分为校内专职导师(含全职聘用)和校外兼职导师。实践导师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导师肩负着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使命和重任,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2.师德师风高尚。爱岗敬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平诚信,传递正能量;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严慈相济,有仁爱之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3.业务素质精湛。严谨治学,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研究生招生、培养和毕业各环节的相关政策和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丰富的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积极正面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及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3.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遵循个性化培养理念,合理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积极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及时回应研究生的学术提问;引导支持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带领并指导学生参与学术项目研究工作,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5.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和职业伦理教育,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各种社会实践创造条件,努力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结合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7.注重人文关怀。关爱研究生,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就业压力;与研究生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师生关系,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心理疏导,引导研究生以积极心态面对成功与失败,正视困难与挫折,不断提升心理素质。

8.坚持言传与身教。率先垂范,要求研究生做到的导师首先要做到;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关心本学科学位点建设与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影响研究生,以扎实的学识教育研究生,以严谨的学术规范和学术研究培育研究生。

9.强化研究生培养的全程育人。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根据研究生成长成才目标和学科特点,统筹设计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合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重视课程建设和课程前沿的引领,通过基地建设和案例库建设等创新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平衡;严格把好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和电子重复率检测等环节,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导师的岗位权利。

1.参与研究生全过程培养,根据本学位点培养方案,有权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有权对培养过程中需要审核、把关、推荐等事项签署意见。

2.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提出中期分流、终止培养的建议。

3.在学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生源、优秀研究生、优秀成果等,导师具有优先推优权。在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选拔工作中,博导(招生指标限额内)对满足基本要求的申请人有推荐权。

4.在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情况下,导师因材施教,有权自主安排所指导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内容。

5.具有参加学校组织各类导师培训的权利,以及学校各项制度规定中给予研究生导师的相应权利。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七条 严守师德红线,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具有下列行为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且不得再次参加导师遴选

1.政治方向不坚定,不能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刑事犯罪。

3.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被上级部门或学校查处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被处分者。

6.在招生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被上级部门或学校查处者

7.被学校认定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或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或其他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8.违反社会伦理,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9.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在账目方面弄虚作假,经查实认定。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况给予停止招生2-3年的处理。

1.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录取、研究生课程考试命题与批改试卷、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送审、答辩及电子重复率检测等工作中,出现研究生导师故意违反规定或唆使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且被学校查实认定为教学事故。

2.疏于指导,国家、省(部)和学校对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2个评为不合格,或者2年累计有2个评为不合格。

3.把关不严,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在重复率电子检测中一人次超过50%或两人次超过20%的。

4.在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申请过程中,被认定为填报虚假不实信息。

第九条 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招生资格1年。

1.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上出现重大事故,被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规定处理。

2.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一篇学位论文没有通过“双盲”评审,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

3.在论文指导过程中设置不符合人才培养规律的人为障碍,或随意降低毕业要求。

4.3年内出现2次研究生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情况。

5.没有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如因工作调动(调离、借调、岗位重大变动)、出国(境)1年及以上、无故离校半年及以上;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导致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者。

第十条 存在下列未能履行导师职责之一者,视情况给予约谈、限招和停招1年处理。

1.因公离校未按要求妥善安排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1-3个月,应向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离校4-6个月,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与研究生院备案;离校7-12个月,应指定代行职责导师,并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备案;离校超过1年的,须指定代行职责导师或提出更换导师申请,落实后方可离校。

2.导师未经申请批准,挂名为别人招生;不具有招生资格,以他人名义招生;突破指标限额招生。

3.导师未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指导研究生,未及时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缺乏与研究生的沟通交流;迟发、少发或发后收回按规定发放的助研津贴。

第十一条 导师立德树人考核激励。

1.强化示范引领,对于认真履职、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在评定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校级等各级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立项,在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奖励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2.加强督导考核,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暂行办法》,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绩效指标增量奖励;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给予绩效指标减量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考核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评价、人才培养业绩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强化导师培训。新增导师须参加导师培训后方可上岗;原有导师每2年需要参加一次导师培训,并作为招生资格审核条件之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典型案例。

第十四条 对于暂停招生1年及以上的导师,再次申请招生资格时需在申请表备注说明;对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符合申请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华大研〔2016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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