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华大研〔2018〕28号 2018年7月28日印发)
为进一步明确赴境内外高校或学术机构交流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大研〔2017〕42号)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出国(境)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6个月以上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现就此条款制定本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参加国家或学校交流培养项目需要,出国(境)联合培养的,或学习交流6个月以上的,应当持境外高校或学术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参加研究生院或国际学院联合培养项目的可不提供),申请保留学籍。
研究生在外联合培养或学习交流期间,应继续主动接受我校导师指导及学校管理,完成校内导师布置的相关课题、项目与实验等研究工作,按时向导师汇报科研或论文进展,同时每季度向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邮件报送《华侨大学研究生校外研修情况备案表》,并抄送研究生院,向学校汇报在外各项事宜。在此基础上学校认可其学习经历,允许其在外出期间正常参与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硕博连读及学位申请等环节工作。
申请恢复学籍后,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原班学习或转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参加国家或学校交流培养项目需要,出国(境)学习交流6个月以下(含)的,应当持境外高校或学术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参加国际学院项目的可不提供),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课程管理及学位论文环节管理暂行办法》(研究〔2017〕7号)等相关文件办理外出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非因参加国家或学校交流培养项目需要,出国(境)学习交流1个月以上的,应当持境外高校或学术机构的正式邀请函与确定的研修计划,申请保留学籍。
申请恢复学籍时,需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学习交流6个月以下的,根据其具体情况,可随原班学习或转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习交流6个月以上的,须转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外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大研〔2017〕42号)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导师互派或各培养单位自主开展的学分交流、假期研学、工作坊等国际交流与科研合作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备案或认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补充规定第一条或第二条办理;未经备案或认定的,将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五条 上述所涉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待遇(含评奖评优资格及奖助学金发放等),并与其外出后实际所在高校或学术机构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条 研究生赴境内外交流学籍相关管理工作等未尽事宜遵照《华侨大学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课程管理及学位论文环节管理暂行办法》(研究〔2017〕7号)及《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校学〔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大研〔2017〕42号)及《华侨大学研究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管理、课程管理及学位论文环节管理暂行办法》(研究〔2017〕7号)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