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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2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华大学〔201835 20187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增强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祖国观念,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系国家为港澳及华侨学生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及华侨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四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本科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工作指示,适时调整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学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年社区表现量化考评结果排名在本楼栋住宿生的后30%且低于98分。

第七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特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15%),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70%以上。

(二)一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25%)。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60%以上。

 

(三)二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7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50%)。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50%以上。

(四)三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绩点不低于2.0。研究生学习成绩合格,且在学习上有明显进步。

第八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优先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等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二)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

(三)学年内各课程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九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学校评审文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学校港澳及华侨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下达。学校将在各学院港澳及华侨学生人数及以往评审情况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学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于每年11月中旬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学校根据审批通过名单,结合获奖学生最新学习、生活表现,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表彰发文后,学校将根据奖学金拨付情况,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发放奖学金给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获奖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一)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获奖心得等材料,并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大学〔201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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