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首页 |

华侨大学港澳台侨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港澳台侨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华大学〔20199 20191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加强港澳台侨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港澳台侨学生培养质量,维护港澳台侨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侨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具有华侨身份的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港澳台侨学生。

第三条 学校重视港澳台侨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遵循国家对港澳台侨工作方针,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因材施教,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侨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统筹港澳台侨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港澳台侨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负责涉港澳台侨事务联络、沟通工作;招生处负责统筹港澳台侨学生(本、预科生)的招生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港澳台侨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及教学管理等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港澳台侨学生(本科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统筹港澳台侨学生(研究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学位管理、教学管理、导师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统筹港澳台侨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华文学院负责港澳台侨预科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港澳台侨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是开展港澳台侨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的工作主体,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好港澳台侨学生的日常教育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和报到

第七条 学校通过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考试,暨南大学与华侨大学联合招收港澳台、海外华侨、华人及其他外籍学生入学考试,各类境外保送推荐免试入学方式,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形式招收港澳台侨学生;或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四校联招”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学校入学标准;或通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于未达到学校本科录取条件但经过一定阶段培养可以达到入学要求的港澳台侨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录取为预科生。预科生学习达到相应年限,并经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本科生。

第九条 毕业于已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香港副学位培养院校的香港学生,可申请入读我校可供衔接的两年制相关本科专业

第十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学校将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境外生专项奖助学金等,招收港澳台侨优质生源。

第十二条 港澳台侨新生入校报到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及家庭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所需材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应及时到保卫部门办理港澳台侨学生内地暂住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无故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入学报到后应参加新生入学教育。

第四章 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港澳台侨学生的学习,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学校结合港澳台侨学生的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港澳台侨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五条 根据《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境外生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侨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成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学籍和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立足港澳台侨学生的实际需求和特点,按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侨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港澳台侨学生导师制、学长制等学业辅导与帮扶工作。

第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在校学习,应按照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手续。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侨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侨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为港澳台侨学生设立专项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设立的各类面向港澳台侨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推荐工作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最终由学校统一审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港澳台侨学生建立档案,实行港澳台侨学生信息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侨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对港澳台侨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鼓励港澳台侨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各类文体活动;港澳台侨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支持港澳台侨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同学会等联谊团体,鼓励港澳台侨学生加入校内的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引导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发起成立,并在境外注册、在内地(祖国大陆)活动的各类学生组织(社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和备案的,学校不予承认。该类学生组织(社团)在学校范围内活动或组织我校学生参与校外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学生处申请或备案。该类学生组织(社团)成员名单应向学生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以相关身份在校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应遵守《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遵守《华侨大学学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并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培养单位或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校期间若涉及刑事事件或发生伤亡事故,学校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

第三十条 学校为港澳台侨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学校鼓励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混合住宿。

第三十一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遵守《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等制度,学校制定《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对学生的社区表现实行量化考评。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校内须自觉遵守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港澳台侨学生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将报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自愿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侨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共同为港澳台侨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完善就业创业信息渠道建设,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做好港澳台侨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港澳台侨学生教育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境外生教育培养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一条: 华侨大学国际学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