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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陈嘉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陈嘉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大学〔201829 20187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集美校友总会回信精神,更好地了解“华侨旗帜、民族光辉”陈嘉庚先生,传承和弘扬嘉庚精神,吸引和鼓励更多海外优秀华侨华人学生来厦门学习深造,厦门市设立“陈嘉庚奖学金”。根据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陈嘉庚奖学金章程》及《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在申请陈嘉庚奖学金的学生和已获得陈嘉庚奖学金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及非学历进修生(含语言生)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和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海丝”沿线国家华侨华人后裔,拥护“一个中国”,对祖(籍)国友好,身体健康。港澳台地区须是集美校友后裔,拥护“一国两制”,身体健康。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相关入学条件。

(三)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学历和年龄要求: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学生,须获高中或以上(或相应同等学历)毕业证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岁;

2.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须获得学士或以上学位(或相应同等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

3.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须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

4.申请攻读非学历进修生(含语言生)的学生,须获得高中或以上(或相应同等学历)毕业证书,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五条 申请人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如下:

(一)《陈嘉庚奖学金申请表》。

(二)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港澳地区申请人应持香港、澳门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申请人应持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申请人应持所在国护照,且不能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三)2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四)相关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中英文以外的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五)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证书(马来西亚华文独中毕业生除外)。申请中文授课专业者,汉语水平考试(HSK)原则上需达4级及以上(马来西亚华文独中毕业生除外);申请汉语言专业及全英文授课专业者,汉语水平不作要求。

(六)毕业学校推荐信1份(对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在校表现情况进行说明),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2封中文或英文书写的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七)申请人华人华侨后裔证明。留学生由所在国家华人社团、或较有影响的华人出具申请人为华人后裔的证明函;港澳台地区学生(仅限于集美校友后裔)由所在地区集美校友会或厦门市集美校友总会出具申请人为集美校友后裔的证明函。

(八)来华学习计划。申请攻读学历生者,提供不少于800字的学习计划。

(九)入学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其内容由学校根据陈嘉庚基金会有关规定拟定,包含学校对获奖学生的培养、教育、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奖学金资助标准。

奖学金资助额度根据申请人学历层次和类别设定,具体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人民币7万元//学年(资助年限为3-4年);

(二)硕士研究生:人民币6万元//学年(资助年限为2-3年);

(三)本科学生:人民币5万元//学年(资助年限为4-5年);

(四)非学历进修生(含语言生):人民币3万元//学年(资助年限为1年)。

 

 

第三章 招收和录取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奖学金初审工作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学生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学校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语言水平、学术能力、导师意见、推荐信和综合素质等,择优遴选学校的奖学金候选人,提交至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评议,确定最终奖学金资助名单及额度后,由学校招生部门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申请材料由招生处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者,申请材料由研究生院受理;申请非学历进修生(含语言生)者,申请材料由华文学院受理。

第九条 若申请人已获得其他奖助学金,原则上不再享受陈嘉庚奖学金的资助。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陈嘉庚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并确认的录取名单进行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学历生奖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非学历进修生(含语言生)第一学期一次性发放奖学金总额的三分之二,剩余部分于第二学期按月发放。学校原则上于收到陈嘉庚奖学金拨付款后一个月内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陈嘉庚奖学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获奖文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用于抵扣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保险费等费用(简称“学杂费”),学年初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奖学金评选、复核情况报学校财务处统一缴纳。奖学金缴纳学杂费余下的额度将用于学生每月生活补贴发放,由各学院编制表格、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中途退学、转学者,从退学、转学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获奖学生中途休学者,从办理休学手续的下个月起暂停发放生活补贴,复学后的下个月起开始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为了激励海外华侨华人学生努力学习,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学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对已获得陈嘉庚奖学金的同学,综合考虑其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者下一学年才能继续享受原获准的奖学金,未通过复核者暂停发放下一学年的生活补贴。对被暂停发放生活补贴的学生,下一学年仍保留申请复核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6月至7月,凡未按时提交年度复核申请材料的学生,将视为自动放弃下一学年奖学金。研究生除年度复核外,须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复核,复核时间为研究生三年级第二学期。

第十六条 复核程序。

申请人填写“华侨大学陈嘉庚奖学金复核申请表”并提交所需附件材料,各学院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对本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的学生参照上次复核后至本次复核期间(一年级学生参照入学以来)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班级和学院两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后,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组织复核,复核结果经全校公示后报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备案。

第十七条 复核标准。

(一)申请者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学习认真努力,生活简朴。申请年度未受过违纪处分;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研究生原则上入学累计课程通过率不低于1/2;入学累计课程通过率低于1/2的,暂缓发放其复核学年的生活补贴。研究生未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复核的,从下个月开始暂缓发放生活补贴,学年中达到复核条件时可有一次申请重新复核的机会。本科生原则上自上次复核后至本次复核期间(一年级为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平均学习绩点不低于2.0,即为复核通过;绩点在1.02.0的,减半发放其复核学年的生活补贴;绩点1.0以下的,暂缓发放其复核学年的生活补贴,学年中达到复核条件时可有一次申请重新复核的机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复核资格: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三非”问题,即“非法就业、非法驾驶、非法居留”等;从事与本人学生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或提供虚假材料者;学习不努力,当年达到退学标准者;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者;办理休学、退学手续或无故离开学校达两周以上者,经学校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评议研究,报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审核通过后可取消奖学金复核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各学院将陈嘉庚精神主题教育列入获奖学生培养计划,并对本院获奖学生开展学习陈嘉庚精神等教育管理工作,要求获奖学生撰写获奖感言,加强学生感恩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华侨大学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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