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创新活动
资助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研究〔2017〕24号 2017年5月9日印发)
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创新活动资助与奖励办法》(华大研〔2016〕16号)的文件要求,为做好研究生创新活动资助与奖励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认定资助与奖励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一条 申请人在申报当学年内恪守学术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资助或奖励项目应在规定学制内开展,即其成果的研究、参评都应在研究生阶段,具体时间为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规定学制毕业当年的7月1日。
第三条 为便于统一评审、认定,申报通知由研究生院下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各培养单位汇总、研究生院审核、专家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最终资助或奖励名单。
第二章 关于学术交流活动资助
第四条 申请人为被录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侨大学。
第五条 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五个国家及以上代表参加,规模原则上在50人以上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分为境外学术交流和境内学术交流。境外学术交流是指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境内学术交流为参加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内学术会议的统称;参加在境外举办的非国际学术会议资助标准参照境内学术交流执行。具体资助条件和金额如下:
(一)一等资助条件
论文被参会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录用并进行口头报告;
(二)二等资助条件
1.论文被参会人数80人及以上的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录用并进行口头报告;
2.论文被一级学会或国家部委主办的境内学术会议录用并进行口头报告;
(三)三等资助条件
1.论文被参会人数50人及以上的境外国际学术会议录用并进行口头报告或墙报;
2.论文被二级学会或原985、211高校主办的境内学术会议录用并进行口头报告;
(四)奖励性资助条件
论文被普通高校或地方学会主办的境内学术会议录用并进行口头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需提交经导师审核签字的参加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不少于1500字)、完整的会议手册、会议通讯录及其他会议材料,如邀请函、会议通知、参会证明、征稿启事、会议日程等。论文录用以论文收录于会议论文集或会议摘要集为准,申报时上述材料均需提交。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内容包括会议注册费、差旅费、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中差旅费和住宿费标准按财务处现行的差旅制度执行。具体资助标准为:
1.一等资助标准:不高于1万元/人次;
2.二等资助标准:不高于0.8万元/人次;
3.三等资助标准:不高于0.5万元/人次;
4.奖励性资助标准:不高于0.3万元/人次。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每人最多可获得一次学术交流资助,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每人最多可获得两次学术交流资助。
第九条 会议层次和资助标准以评审委员会意见认定为准。
第三章 关于交流学习活动资助
第十条 申请人在交流期间发表多篇论文,按照最高级别的一篇进行资助等级认定,不叠加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发表的高级别论文,以正式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所发表的期刊须为正式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专门发表学术会议论文的学术刊物。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发表文章时间严格界定为交流学习3个月后至结束后6个月内,其中投稿、录用、发表都必须发生在此时间段。
第四章 关于学术论坛活动资助
第十三条 学术论坛活动资助对象分为年会类论坛、每年多期类论坛、学术交流期刊三种。
第十四条 学术论坛资助申报通知每学期由研究生院统一下发,论坛活动组织者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活动资助申请表》,同时随表附上活动策划书及预算,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名单。
第十五条 学术论坛活动以学年或学期为单位进行资助,活动总结材料则以学期为节点进行提交。活动总结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该学期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学术论坛的总结资料
1.宣传材料。包括会议通知、邀请函、宣传海报、会议议程、新闻报道等;
2.交流材料。会议交流资料或会议论文集或报告PPT(仅需研究生部分);
3.总结报告。不少于1500字;
4.活动现场照片。主要为研究生发言照,活动开幕式、闭幕式照片,现场横幅、海报照片等;
5.活动签到表或参会研究生名单;
6.总结材料分为会议论文、会议手册、综合材料(含宣传材料、总结报告、参会研究生名单等)三类,单独成册。每年多期论坛可每学期全部资料汇总后胶装成册。以上总结材料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研管办邮箱ygb@hqu.edu.cn。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报销
1.年会类论坛活动举办前需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申报和预算审批表》并交研究生院备案;
2.可报销项目:文印费,宣传制作费,校外专家课酬费、评审费,优秀论文奖励,交通费及住宿费,办公费,场租费等。工作餐、茶歇、奖品等费用不在资助范围。
第十八条 确认资助的学术论坛活动,在相关会议通知、邀请函、海报、新闻报道等材料中应将研究生院列入主办单位。
第五章 关于学科竞赛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相关奖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国家级奖项:指参加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他国际学术团体单独或联合组织,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性竞赛活动所获得的奖项,或社会力量设立并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公布的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奖项: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部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校厅级奖项:指其他高校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多校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性质、层次和规模等确定奖励等级及额度。其中,国家级竞赛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创新活动资助与奖励办法》(华大研〔2016〕16号)进行评定及奖励,其余级别竞赛参照《华侨大学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条例》(华大教〔2011〕9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励,只发最高一级奖励。多位学生或指导教师参与的项目,奖金由项目第一负责人合理分配。
第二十二条 若以团队名义申请奖励,该团队的负责人必须为研究生,且申请奖励的成果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第二十三条 奖项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获奖文件为依据。由多个单位主办的活动或赛事,按照最低级别的单位认定。同一作品参与的同类活动或赛事,只认定最高等级,不可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由企业、商业性行业协会或团体主办的竞赛,不列入学科竞赛奖励范围。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之后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