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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研究〔201997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教、助管管理工作,发挥岗位育人功能,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岗位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根据设置条件和工作内容的不同,有以下几个类别:

    1.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是指研究生协助专任教师承担作业批改、课程答疑、研讨式教学的组织等教学辅助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者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

    2.普通助管岗位。普通助管岗位是指研究生协助相关部门从事辅助性工作。

    3.项目制助管岗位。项目制助管岗位是指学生在不影响自身学习的情况下,能较多时间的投入到岗位工作中,独立完成相关的事务工作。

    4.临时性助管岗位。临时性助管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管理服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不具有长期性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根据岗位类别,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数量按照以下办法设置:

    1.助教岗位。助教岗位原则上面向课程人数达50人、作业量较大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实验课、专业实践课等本科课程,授课对象中境外生数量较多或占比较大的课程优先设置助教岗位。境外生单独成班的课程不受人数限制。

    2.普通助管岗位。机关单位(不含各直属单位和后勤实体)按照核定的行政缺编数量×2,并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岗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数,以50人为基数配备3个普通助管岗位(不满50人视为满足基数配备),300人以内每超过50人增加3个普通助管岗位(超过数不足50人酌情配备1-2个普通助管岗位),超过300人的部分每50人增加1个普通助管岗位;未招收研究生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设置岗位。

    3.项目制助管岗位。该岗位由各单位提出用工申请,人事处根据相关单位缺编、缺岗情况核定后,再经研究生院审批确定岗位数量。

    4.临时性助管岗位。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遇有重大阶段性工作任务导致人手不足时,可申请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待工作任务结束后,该临时性助管岗位自动取消。临时性助管聘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酌情延期。临时性助管岗位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定后方可设置。

    第三条 设岗单位可根据课程开设或缺编、缺岗情况申请设立助教、助管岗位:

    1.助教岗位每学期申请1次,各培养单位在每学期末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用工需求表》及《华侨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明细表》向研究生院申报下一学期研究生助教岗位需求。

    2.助管岗位每学年申请1次,各单位在每学年末向研究生院申报下一学年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用工需求表》。同一缺编岗位不可重复申请设立项目制助管或普通助管。

    3.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量课程性质、课程学分、课程人数、班级数量、缺编缺岗、工作内容等因素,同时结合学校发展需求,确定助教、助管岗位数量。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违规违纪记录;

    3.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均合格且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4.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好的工作能力;

    各设岗单位可结合实际需求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设置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在聘用研究生助教、助管时须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定期考核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五条 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华侨大学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报送用工单位。研究生申请助教及助管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的现象,凡是被一个以上岗位录用的研究生须从中选择一个岗位。已担任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不得兼任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六条 用工单位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查,确定拟聘用名单后,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及聘期等,并通知应聘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按照“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研究生三助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相关用工单位负责。设岗单位应对承担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基本技能培训、基本知识培训、安全教育等内容。

    第八条 设岗单位、课程主讲教师需如实记录所聘研究生助教、助管的出勤情况,每月填写《华侨大学三助岗位工时记录表》,作为研究生助教、助管津贴发放的存档材料。同时在三助系统中进行津贴发放操作,导出三助津贴表,于每月5日前一式两份报送至研究生院。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学习时间,研究生助教、普通助管、临时性助管所承担的工作量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40个小时,项目制助管工作时长由设岗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根据物价水平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现阶段,研究生助教与普通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22元/小时、硕士研究生18元/小时,月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不超过880元、硕士研究生不超过720元;项目制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月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所有岗位津贴均由学校按月发放,全年不超过10个月,寒暑假期间不用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由设岗单位进行每学期考核,并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交研究生院备案。聘任期满(至少一学期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由设岗单位颁发任职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华侨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研究〔2017〕5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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