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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

(华大学〔201935 20196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身定做”资助计划,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阳光成长计划”)。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三条 “阳光成长计划”是针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阳光成长计划”统筹各项资助项目、统一办理资助手续,形成特困资助与普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模式。

第四条 资助项目设定。

(一)助学贷款。其构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

(二)生活补贴。其构成为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生活费。

(三)临时困难资助。其构成为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

第五条 资助金额申请。

(一)新生在每年10月份申请,老生在每年5月份申请。资助总金额及项目构成,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为基础,结合所在学院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定。

(二)新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无偿全额资助;老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非无偿全额资助,即其资助需求的15%左右必须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性劳动或取得奖学金的方式获得自立性资助,特困生可适当放宽比例。

(三)享受学费减免、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者,不能申请助学贷款。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确定条件: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已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列为特别困难资助对象;已认定为家庭经济普通困难学生,可列为普通困难资助对象或自立生。

 

第四章 受益范围

第九条 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左右上报“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人数,其中特困资助5%,普困资助15%。情况特殊的班级须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调查核实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后,可增加不超过班级学生总人数5%的自立生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阳光成长计划”资助需求申请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同时进行。申请与审批程序为:

(一)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初审。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工作,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拟定班级“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班级内公示后,上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复审。

(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学院“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学校“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和资助需求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下达指标、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分配原则。新生与老生有别,普困与特困有别;权利与义务结合、无偿和有偿结合;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等因素。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学院要建立健全“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申请材料、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因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示要求。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公示“阳光成长计划”成员的受助信息,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结束后要全部从学校和学院官网上撤下。

第十四条 素质教育。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和学生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自立自强、感恩诚信教育,并为学生提供技能培训、能力提升、社会实践平台,努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要帮助“阳光成长计划”成员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要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第十六条 偿还机制。奖学金获得者,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其奖金应在一个月内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有偿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华大学20174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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