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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华大学〔201746 20178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举措。为了全面落实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不含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及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利息在学期间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学生个人承担;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华大支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负责承办。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系指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所在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用于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比例控制在全校境内学生人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借款学生恪守信用,切实履行贷款协议;学院应把加强信用教育、落实跟踪联系两项工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核心,认真做好借款学生的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

(五)承诺书;

(六)经办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复印件;

(七)成绩单(老生需提供);

(八)其它材料以每年度经办银行具体要求为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 借贷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学院初审;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复审;

  4. 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条 借贷学生职责:

  5. 按照银行要求准备贷款申请材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

  6. 与经办银行签署相关协议,并认真履约,按时足额还款;

  7. 及时向银行及高校提供有效的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借贷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二)对借贷学生进行金融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

    (三)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情况;

    (四)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8. 负责贷款基本资料审查及签约的组织工作;

  9. 协助银行进行征信知识、贷款知识的宣传;

  10. 配合银行对借款学生信息进行确认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11. 与银行共同开展诚信教育、合同签订、办理还款确认等,无偿提供场地并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申请一次,实行一次申请,分批审批,分期发放的方式;老生一般在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新生在入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提出申请。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署完备后将借款学生首个学年的贷款金额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由财务处协助办理贷款划转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可进行借款合同的变更:

    (一)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

    (二)借款学生转学。借贷学生须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贷学生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借贷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展期。具体贷款期限借款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于贷款时与经办银行商定。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后按季度开始偿还利息;本金的偿还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前还清,也可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分期按年、按季或按月偿还,具体还贷方式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借款学生开始还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后3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必须在毕业前或中止学业时与经办银行确认或调整一次还款计划和联系办法,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借款学生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或宽本申请,不按借贷合同规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等变化情况,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为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每学年对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数据录入情况等)、工作结果(完成贷款情况、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违约率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华侨大学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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