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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华大学〔201819 20186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侨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对接受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以及其它类型学生的教育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秉承“为侨服务,传播中华文化”的办学宗旨,贯彻“会通中外,并育德才”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一元主导,多元融合,和而不同”的校园文化。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指导思想,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应当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努力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组织,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学籍管理。

第九条 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学校制定《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华侨大学本科生教学实习管理办法》《华侨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补充规定》等,对本科生入学与注册、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分与绩点、课程的修读、免修与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毕业、结业与肄业等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本科学生学业预警机制,制定《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学校制定《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对研究生入学与注册、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的修读、免修与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 毕业、结业与肄业等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华侨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学生辅修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其标准学制之内,未达到毕业条件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延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暂行)》对延迟毕业学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授予其相应的学位。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各级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学生的纽带和指导青年学生的抓手,支持其在学生思想引领、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管理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发挥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易班学生工作站等学生组织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要组织;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班级、团支部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的基本单元,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班级事务公开办法》《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等规定加强班级、团支部管理,促进班级、团支部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法依规在学校内成立学生社团,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对社团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身份的证明,校徽是识别学生身份的标志。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加强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制定《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对住宿生实行量化考评。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组织和参与自律会等学生组织的形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该树立安全防范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对学生外出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规划、统筹、协调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具体活动根据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为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等文件加强管理。

第五章 资助、奖励与处分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资助办法》《华侨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华侨大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落实国家国防政策,对大学生应征入伍者与退役士兵学生提供资助,制定《华侨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实施细则》《华侨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护在校学生健康成长,健全医疗健康保障资助体系。制定《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华侨大学学生享受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等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长特别奖,制定《华侨大学校长特别奖实施办法》,对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团队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华侨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本科学生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素质测评,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就业推荐、推优入党、保送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荣誉称号主要包括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集体荣誉称号有:先进班级和先进团支部等。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华侨大学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等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四大类。学校制定《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等,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健全本科生学业奖励激励机制,制定《华侨大学评选本科生学习成绩优秀学生的暂行规定》《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在公开出版物发表学术文章奖励办法》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等。学校制定《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奖励激励机制,制定《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优秀新生奖励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承志英才创新活动资助与奖励办法》等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健全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奖助体系。制定《华侨大学境外学生专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处分种类和适用、违纪行为和具体处分、处分决定与处分程序、处分解除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等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机构、处理原则和方法、处理流程、听证等方面予以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有关的学生管理规定,报学校批准或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内容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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