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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华大学〔201739 20178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决定等(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有异议,并且提出改变处理决定的要求。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3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和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2人担任委员。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作出决定时,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到会参加,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成员表决同意。

第六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是校长办公室。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七条 学生申诉,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诉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内容,并且附上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申诉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诉人。

被告知“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校长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涉及情况复杂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于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应当就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等要求进行复查,并且依据复查结果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需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举行听证。听证的举行,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可以采取申诉人签收或者邮寄至申诉申请书所载明的通讯地址并在校内布告栏公告的送达方式。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申诉的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人要求举行听证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或者申诉人虽无听证要求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申诉人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求申诉人的意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不遵守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制作听证报告并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在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就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等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等相关情况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华大学20163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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