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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暂行)

(华大学〔201735 2017731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和《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住宿在学生社区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原则上,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境内生,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应统一居住在学校的学生社区,特殊情况需经审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学生重新申请入住学生社区后,原则上当学年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四条 非全日制及其他类别学生(含预科生及短期培训生)如申请入住学生社区,学校根据床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住宿的前提下,执行入住审批。一旦入住学生社区后,其校外住宿审批参照全日制学生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学生社区以外的场所住宿,包括校内其它住房、校外租借用房、在家住宿等。

第六条 学校审批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原则:遵纪守法、利于学习、有助发展、学生家长同意、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确保安全。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生社区住宿生校外住宿审批制度。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核查、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生家庭住址在学校所处城区可走读范围内,在家住宿不影响正常学习者

(二)学生患有不适宜在集体宿舍住宿的传染病、精神类疾病及各类心理问题等特殊情况者;

(三)因部分课程重修而延期毕业,但无需长期住校者;

(四)已婚或其他情况,学生家长主动要求办理外住者;

(五)学院认定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情况。(含学院认可的校外实习生、交换生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一)学生填写《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在学生处、学生社区中心网站均可下载)

(二)学生家长或推荐机构(针对留学生)审核意见;

(三)班主任、辅导员审核意见;

(四)学院领导审核意见;

(五)学生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备案。

第十条 学生申请外住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华侨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学生家长同意学生办理校外住宿的情况说明或留学生推荐机构开具的同意说明;

(三)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等)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存档;

(四)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我校医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证明材料;

(五)因属已婚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材料;

(六)延迟毕业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提供校外住宿的情况说明;

(七)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学院、学生处根据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含非全日制及其他类别学生)的责任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服从所在班级、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按时参加班级、学院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因校外住宿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违纪违法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校外住宿学生应遵守报告制度,每月向学院反馈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如校外住宿地点变更,应及时向学院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情况及信息;留学生应主动将校外住宿的具体地址以及变更情况报当地出入境管理局予以备案。

(五)自觉接受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对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六)增强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灾等。

第十二条 学生(含非全日制及其他类别学生)家长和留学生推荐机构的责任义务:

(一)需通过审批才允许校外住宿的学生,家长需与学校签订关于学生外住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遵纪守法,以及维护学校声誉的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签,留学生推荐机构同意学生外住的,应由推荐机构代为履行家长责任义务;

(二)学生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疾病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家长应陪读,留学生推荐机构要做相应的安排;

(三)承担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教育引导和安全管理责任;

(四)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违纪违法等事件,承诺一切责任由学生及家长或留学生推荐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学校的责任义务:

(一)学院要加强对私自校外住宿学生的排查和批评教育;

(二)学院要严格审批校外住宿办理手续,加强校外住宿学生联系工作;

(三)学院要建立外住学生住宿档案,定期核实学生提供的校外住宿信息;

(四)学生处每学期对学院外住学生档案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物业公司排查学生私自外住情况,并对学院反馈的疑似私自外住的重点关注学生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搬回学校住宿:

(一)学生校外住宿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二)学生出现男女非婚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责任义务;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五)学校认为学生不适合校外住宿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学校审核通过的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由学生社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开具相关证明给财务处,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学生需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除按《华侨大学住宿生社区表现量化考评办法》扣减相应的表现分,还将按《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应条款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劝阻不听或因外住受处分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搬回校内宿舍住宿者,学校将加重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需重新入住学生宿舍,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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