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研究〔2014〕44号
关于严格执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外出登记
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外出情况,进一步规范导师队伍管理,强化导师责任,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大研〔2014〕17号)第七章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差、出国(境)的导师,应妥善安排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3个月以内的,应向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离校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同时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在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应指定代行职责的导师,并同时报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备案;离校超过1年的,必须通过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同时指定代行职责的导师或提出更换研究生导师的申请,落实后方可离校”的规定,请各培养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外出登记备案的有关工作。
从即日起,凡因公出差、出国(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均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好外出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外出登记备案表》,及时报送研究生院两校区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不按规定办理外出登记备案手续的导师,将按照《关于印发<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境)1年及以上、无故离校半年及以上、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者,学校将停止当年及下一年度招生”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黄奕红 0595-22693685
罗奕高 0592-6161271
附件: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外出登记备案表.doc
研 究 生 院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