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研究〔2018〕72号 2018年10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条 督导组是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和决策咨询机构,接受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代表研究生院对研究生的教学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为学校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三条 督导组是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工作中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价标准与方法,确保研究生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研究生院选聘,主管校长批准,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为2学年,可连聘连任。学校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统一发放工作补贴。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具有教授职称,身体健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2.热心研究生教育,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的我校在职和退休教师;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长期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六条 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督促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思路,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针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 督导组主要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的各主要环节,如:培养方案制订、课程教学、论文开题、开题复审会、论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复查会、预答辩、答辩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深入研究。
具体工作包括:
1.以听课为主要形式,检查督促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执行、考核环节的实施以及教材的选定等,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了解学院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2.检查各培养单位及各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教风和学风情况;检查课程考核与考试工作是否严格、规范;检查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学保障是否到位,并及时做好听课记录,反馈教学信息。
3.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4.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环节是否严格、规范,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工作要求
1.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个月应召开1次碰头讨论会,每学期应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2.督导组对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每位成员每个月应至少听课一次,每学期每位成员听课不少于15学时。
3.督导组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活动进行监督。每学年每位成员参加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不少于10人次。
4.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5.及时向研究生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信息和意见。
6.每学期初根据研究生院工作重点,制订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各个成员应就本学期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督导小组组长;督导小组组长应按学期和学年总结督导组的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研究生院。
7.完成研究生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华侨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管理办法》(研究〔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