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校长特别奖实施办法
(华大学〔2016〕21号 2016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复合型人才,鼓励学生多样性与个性化发展,培育典型,树立标杆,用先进典型感召和激励广大青年学生,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励志成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华侨大学校长特别奖用以奖励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产生良好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团队。
第四条 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校长特别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人(团队),授予承志奖章,奖励10000元/人(团队)。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校长特别奖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突出成绩,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出版社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或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参与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等;以上成果需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在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及文体竞赛等竞赛中获得重要奖项,赢得良好声誉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一般应取得证书,或有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且获得省级以上重要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4.在各项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出色地完成各级管理部门交给的任务,工作扎实有创新;
5.在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作用,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6.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公共财产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7.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六条 校长特别奖原则上在每年六月份评选。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以团队名义申请的,由团队负责学生向其所在学院申请。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或团队申报,经所在学院初审后,本科学生上报学生处,研究生上报研究生院,由不同学历层次学生组成的团队,根据申报人的类别上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二)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复审后,组织召开学校评审会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授予承志奖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