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研究〔2014〕24号
关于2014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
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试行)》(华大研〔2014〕17号)的文件精神,请各培养单位和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本通知规定时间认真组织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今年研究生招生目录的采集。
一、工作原则
本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虑招生指标安排、学科特点及学位点的评估和发展、师资队伍水平、导师科研成果与经费、师德表现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情况,在相应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充分讨论下,制定不低于《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试行)》(华大研〔2014〕17号)中基本条件规定的“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审查办法”,并在符合规定程序和时间内自行安排。
二、相关说明
1. 本次招生资格审查博士生导师为2015年招生资格,硕士生导师为2014年招生资格。
2. 本年度新增博士生导师同时获得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新增硕士生导师同时获得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3.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人年龄应在56周岁及以下(195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人年龄应在59周岁及以下(195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符合学校延退条件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延退的博士生导师,申请导师招生资格年龄可延至61周岁及以下(195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与学校签订协议的特聘教授依据协议条款和期限确定招生资格。
三、相关要求
1. 7月7日前,各培养单位将符合招生资格条件及程序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表》、名单汇总表、培养单位审查时间表、“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审查办法”等材料各1份(均含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2. 请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查工作。申请表中所填的内容,申请人均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由培养单位工作人员审核、盖章。如因逾期上报、材料不完整或书写错误等原因而影响评遴选结果的,由申请人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3. 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招生资格审查办法要求低于《华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和管理办法(试行)》(华大研〔2014〕17号)基本要求和没有执行招生管理规定申报的,或不按程序公示及超过时间上报的,将影响当年该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
联 系 人:张肖梅 杜庆良
联系电话:0592-6161270,0595-226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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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厦门校区行政研发大楼A1106室 张肖梅
泉州校区杨思椿科学馆402室 杜庆良
附件:1. ***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时间表
2.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表
3.培养单位符合研究生招生资格导师汇总表
附件1-3.rar
研 究 生 院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