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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华大研〔201734 2017111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为规范校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作为我校学位教育管理与学位评定的最高领导机构,总体负责我校学位授予与学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1.校学位委员会由925名委员组成,任期23年。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及其他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

2.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或其他校领导担任。

3.省级及以上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校长、主管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出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

4.除直接出任委员外,其余委员名额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布局实际情况,从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5.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须经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6.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增列、动态调整、合格评估、专项评估、水平评估、自主备案、自主设置等工作方案,以及与学位授权点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其他工作。

2.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申请名单,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相应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4. 已授学位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审议,作出保留、撤销学位的决定

5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审批主考人,审查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学位论文的送审资格和答辩资格。

 

6.审定研究生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负责推荐福建省、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的参评名单。

7.审议通过新增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定经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

8. 审议通过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名单。

9.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其他事项。

10. 组织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检查和评估,研究和处理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争议。

11.负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上级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在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或副主席履行第7项职责,第56810项职责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或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会议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时间分别为12月下旬(或1月上旬)、6月中下旬,亦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第三章 学位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设立

校学位委员会在学科门类层次上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布局的实际情况,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哲学、法学与历史学,经济学,文学与教育学,理学农学与医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以及继续教育等学位分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1.学位分委员会由515名委员组成,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自动当选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其余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从相关培养单位中产生。

2. 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学位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3.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4.学位分委员会另设秘书12人,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从相关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秘书中产生人选。学位分委员会秘书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由分委会主席与副主席共同协商制定。

第八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位授权点建设与发展有关的重要工作。

2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和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3.审议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4. 审议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5.审定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

6. 审议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与评估工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学术争议的申诉进行复审。

7. 完成校学位委员会、学校相关部门交付的其它工作。

在分委员会闭会期间,第347项学位分委员会职责由分委员会主席授权相关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或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

 

第四章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和学位分委员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2/3且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原则上,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十条 委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无法抗拒的原因需请假,应向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分委员会主席请假,并及时通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学位分委员会秘书。连续2次或任职期间出现3次无故缺席会议,视为自动退出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回避制度。委员在涉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须回避。

第十二条 保密规定。委员应严守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三条 委员递补。因自动退出或取消资格而需增补的委员,由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与学位分委员会同期换届,新一届委员会成立之日(以发文日期为准)起,上一届委员会将自动解散,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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