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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点击数:

华侨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

(华大研〔20181 2018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开展审议、指导、评估、监督、咨询与研究等工作;其审阅意见和建议将作为学校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一致,一般同期换届。

 

第二章 培养指导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组建基本原则

学术学位授权点按一级学科设立培养指导委员会;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按对应一级学科设立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授权点按照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硕士按照领域)设立培养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联合组建原则

1. 一级学科与相近(学科主体内涵一致)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领域)可共同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

2. 导师人数较少的学位授权点,可与学科专业性质相近学位点联合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

3. 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应共同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基本结构

1. 培养指导委员会由5-7位委员组成,合并组建的培养指导委员会人数可增至9位,委员人数须为单数。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位,秘书1名。

2. 主任委员应为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较强凝聚力和良好组织沟通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需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3. 秘书由培养委员会和挂靠单位协商,选聘合适人选兼任。秘书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共同协商制定。

第七条 委员基本条件

委员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学科作为导师至少完成培养一届研究生。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博士学位。

3.年龄原则上应符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年龄要求。

第八条 遴选程序

1. 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院结合推荐意见形成建议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自动成为相关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遴选

1. 委员遴选应尊重个人意愿和所在培养单位意见,每人只能参加1个培养指导委员会。

2. 优先考虑博士生导师,并应包含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人选。

3. 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优先考虑具有行业工作经历或产学研合作突出成绩的人选;且应至少吸收2名来自行业专家。

第十条 委员递补

因健康、访学等个人原因,委员可申请退出;因退休、离职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委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闭会期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以解聘。需增补委员可通过主任委员推荐、培养单位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成为正式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负责学位授权点审核增列、合格评估、专项评估、水平评估等重要材料的组织和撰写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培养质量过程把关工作。

1.主持招生录取的面试工作,提出入学资格与专业基础考核要求,把好新生质量关。

2.做好论文质量把关工作。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和预答辩等工作,对于外审存有异议的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进行审查和把关。针对论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导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 协助处理学术不端工作,负责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判断和认定。

第十六条 审议并推荐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名单,审议确认具有招生资格导师名单,推荐相关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 指导开展研究生培养质量自评与质量监督工作,并由主任委员负责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围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收集师生意见和建议,为深化改革反馈意见和提供咨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召集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负责召集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对于“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推荐”等重要工作,须召开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进行表决。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视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议;闭会期间,除重大事项外有关职责由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其他委员)履职。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律

1.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连续2次或任职期间出现3次无故缺席会议,视为自动退出培养指导委员会。

2.议事原则,应遵守“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应遵守回避制度,涉及自身、配偶和直系亲属议题时,委员须回避。

4.应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可散布会议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议列席

召开全体会议时如需有关人员列席,由主任委员确定,秘书负责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侨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试行)》(华大研〔20136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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